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公安、税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线登记服务,也可以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