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本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和管理。
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项目范围、开工条件。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对其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