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得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