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