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