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参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