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参产业管理工作。

有关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