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参产业研究,强化科技支撑,促进种植、加工、流通、品牌建设一体化发展,统筹推进人参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项目实施,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问题,督促指导人参产业发展工作落实。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