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人参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人参种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人参生产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内容填写人参生产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保留人参生产记录的;(四)伪造、变造人参生产记录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