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人参及其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开展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