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六章 产业扶持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参精深加工产业发展。省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人参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人参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促进人参产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