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销售的人参及其产品标注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产品质量特性状况的,应当具有人参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证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