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加工和经营散装人参及其产品,应当在散装人参及其产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加工者和经营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加工和经营预包装人参及其产品,应当有产品标签、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
(二)加工者和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标准代号;
(四)贮存条件;
(五)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六)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标准中规定应当注明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