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于产品加工的人参,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人参的根、茎、叶、花、果;以人参为原料的食品和保健食品,可以注明人参生长年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