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加工和经营人参及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人参及其产品的加工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制度,并对人参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