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四章 加工和经营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人参及其产品地方标准,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原料用人参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鼓励人参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人参加工经营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