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章 种植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下列林地种植林下参:(一)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三)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四)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五)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六)山脊、沟壑等生态脆弱、敏感区域内的林地;(七)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八)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得种植的林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