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林地种植林下参:

(一)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地;

(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三)林地保护等级为I级的林地;

(四)划定的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林地;

(五)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六)山脊、沟壑等生态脆弱、敏感区域内的林地;

(七)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八)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得种植的林地。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