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人参种植者应当建立人参生产记录。人参生产记录自人参收获后保留期限不少于二年。
人参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者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以及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种植地块位置和土壤检测报告;
(三)使用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
(四)病、虫、鼠、草害和其他灾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
(六)质量安全检验情况;
(七)销售数量及销售去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