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参种植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参种植者按照要求填报人参种植地块、面积、品种、参龄及预计作货时间、作货面积和产量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