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章 种植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人参种植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使用禁用、限用的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二)利用和使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和种苗;(三)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灌溉用水;(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垃圾作为肥料;(五)其他危害人参质量安全的种植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