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人参种植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使用禁用、限用的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

(二)利用和使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和种苗;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灌溉用水;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垃圾作为肥料;

(五)其他危害人参质量安全的种植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