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人参标准化种植规程。人参种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参标准化种植规程。

人参种植用地的土壤、水源和大气等环境,应当符合人参标准化种植规程规定的人参种植标准和要求。

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地开展林下参生态种植和仿野生栽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