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人参育繁推体系,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种质资源创新和良种选育。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人参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设人参种质资源库、续种培优种质资源圃、良种繁育基地,培育优良品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