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边境前沿地带通过声音、光照、展示标示物、投掷或者传递物品、擅自处理漂流物或者空飘物等方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我国与邻国友好关系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