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边境前沿地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修建有碍边境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