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在国界我侧一公里内、电站大坝四公里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移民管理机构监管。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境桥梁、拦江大坝上游览和其水域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进行捕鱼、游泳、滑冰等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