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未经批准,不得在国界我侧一公里内、电站大坝四公里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移民管理机构监管。

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境桥梁、拦江大坝上游览和其水域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进行捕鱼、游泳、滑冰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