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未经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管制空域范围内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确需开展飞行活动的,按照军地有关规定审批,并接受移民管理机构、边防部队监管。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范围内组织设置地面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升空物体越界进入邻国境内的,应当向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边防部队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