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固,推动边境地区振兴发展、加强边境乡村“空心化”治理、促进革命老区建设,统筹推进边境地区、革命老区产业兴旺、生活宜居,强化边民生育养育保障,促进边境地区人口数量稳定和增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