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越过边境拦阻设施;(二)私自动用界江上的漂流木、流筏木排等;(三)越界从事采集、狩猎、捕捞和其他活动;(四)在界江(湖)中炸鱼、电鱼、毒鱼及进行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五)其他危害边境秩序及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