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守边固边、兴边富民政策,加强规划布局、强化合作分工,统筹发展边境地区特色农业、边境贸易、旅游、资源开发与加工等产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智慧口岸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通关流程,提升口岸开放和通关便利化水平,扩展边境互市贸易业态;推进G331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建设,加强交通、通信、食宿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