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任何个人非法越界。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边境前沿地带从事采集、捕捞、耕种、施工建设、观光游览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发生越界事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非法越界人员,应当及时向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边防部队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