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九条有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合作社和成员、理事、监事、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合作社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合作社可以修改章程,改变业务范围,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