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不得以同一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所对应的资产,重复出资用于设立或者加入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情况应当供查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