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