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指导、扶持、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