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用途。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