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指导、扶持、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农商对接、产销衔接平台,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专营店,拓展农产品新型流通渠道,支持具备产品出口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国际市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