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注册地理标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给予优先扶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