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指导、扶持、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本、劳务等方面合作,鼓励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技术、信息、销售、农资供应等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