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指导、扶持、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规划,定期开展相关培训,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其骨干成员掌握相应的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知识。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代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