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章 指导、扶持、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研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优先立项;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科普宣传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科技人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提供农业科技示范和推广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