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农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资金,可以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以转交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使用和管护。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