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联合社可分配盈余,按照联合社章程规定进行分配;其成员社从联合社获得的盈余,按照成员社章程进行分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