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不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理事长、执行监事不可在同一成员社中产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