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当依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