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当依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