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档案,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