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一)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活动的;(二)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持项目资金或者改变资金用途的;(三)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制假售假的;(五)在银信等部门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六)未进行会计核算、未建立成员账户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