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

(一)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持项目资金或者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制假售假的;

(五)在银信等部门有严重失信记录的;

(六)未进行会计核算、未建立成员账户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