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