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时,应当获得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量化份额产生的盈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