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在申报期内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