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六条有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体系,分级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定期监测。示范社名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